澄江縣在權力運行監督工作中緊抓最現實、最具體的問題,克服固化守舊的思想束縛,選好切入點,找準突破口,著力于織好和用活“制度之籠”這個關鍵,通過制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制度來破解權力監督難題,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和社會效果,使“監督難、難監督”從理論層面的討論逐步走到了實踐運用中來。
——以最小的監督成本實現最大的監督效果。以貫徹落實《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為例,按規定該縣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共400余人,且每年必須對個人的有關事項變動情況進行及時報告,而日常負責審查管理有關報告情況的具體工作則由縣紀委黨風室來承擔。客觀來講,要將400余名領導干部的婚姻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及本人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核實和動態掌握,工作不僅量大,而且難于保證質量,也不利于領導干部有關申報事項反映的信息在紀檢監察信訪、案檢、教育、監督和預防等工作中的運用,容易造成該項工作形式化、資料化,使監督成本與效果不對稱。針對實際情況和困難問題,按照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執行的目的在于實效這一原則,該縣研究制定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暫行辦法》,通過抽查的形式,有效緩解了監督力量不足的現實困難,提高了情況核實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因抽查機制本身所帶來的對象不確定性,在領導干部中形成了極大的威懾效果,促使申報對象提高認識,不抱僥幸心理,增強了如實申報、按時申報和主動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同時明確了違紀問題的處理,將個人報告有關事項規定中的問責條款變成具可操作性的細則,解決了個人報告有關事項核實追責的內容和程序問題。再則,抽查采取預告形式,進一步拓展了領導干部監督的群眾途徑,增加了監督領導干部的信息來源。2013年以來,對全縣衛生系統、紅十字會、工信局、國土局、統計局、住建局的30名科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抽查核實,并責成13名填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完整的領導干部限期重報,在領導干部中和社會上引起了積極反響。多數領導干部表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能兒戲,要認真對待。
——以硬性的制度規定確保監督制約的剛性。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需要硬性保障。隨著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大和公眾監督意識的增強,以權謀私的空間在被不斷擠壓的同時,權力尋租的手段和方式也更趨于隱蔽性,特別是在社會對公共服務需求越來越大,公權力運行層面越來越廣泛的情況下,各種利益交織關系復雜而隱晦,監督實踐過程中普遍存在著避諱而敏感的人情世故等不利因素,造成了監督效果不理想。為規范公職人員從政行為,防止利益沖突,從源頭上杜絕權力尋租,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該縣制定出臺了《公職人員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規定》。《規定》對防止利益沖突等問題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界定和表述,使適用主體實現了多元覆蓋,包括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機關及所屬部門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縣法院、檢察院國家工作人員,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都納入適用對象。對獲利的范疇作了詳細的定性,包括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期權、債權等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方面謀取的財產性利益和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行政審批、人事任免、獎懲、執法裁量、司法裁判等方面謀取的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用制度規定的方式將利益沖突的內容固化下來,把監督矛頭直指公權與私權的焦點關系上。同時,結合該縣經濟社會發展特點以及歷年來所查辦案件的發案規律,通過對利益沖突主體和行為限制的15種具體情形作出明確列舉和表述,從多層面限制了公職人員個人及其特定關系人的行為,實現了多渠道阻斷公職人員通過規避利益沖突原則達到以權謀私的目的,切實增強防止利益沖突工作的可操作性。在防止利益沖突的預防、實施方面,全縣各單位均建立健全預防、化解利益沖突的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制度廉潔性評估機制,對擬定的規范性文件在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方面進行廉潔性評估,同時建立健全公職人員利益沖突回避信息檔案,定期更新和補充信息。《規定》的實施,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走出了以事后查處貪污賄賂等現實問題向防止利益沖突等潛在腐敗風險轉型的第一步,為今后基層開展權力運行監督,建立健全懲防體系積累了理論和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