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努力促進部門和行業廉潔從政、廉潔從業,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有利于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行業風氣和社會風氣,解決部門和行業存在的損害群眾利益、妨礙經濟發展的不正之風問題,以優良的政風和行風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一、當前政風行風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成因
政風行風建設開展多年,各行業、各部門的作風有顯好轉。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突出問題。如:有些公共服務部門和行業的工作人員態度生硬,缺乏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熱情,服務意識不強,服務質量不高,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仍然存在;部分干部和工作人員作風不實,工作不夠認真,甚至與民爭利,嚴重地侵犯了人民群眾的利益;醫療、教育、電信、銀行等行業違規收費等行為仍然存在,等等。行政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挫傷了人民群眾的感情,嚴重損害了政府機關和各行業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這些突出問題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部分部門、行業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思想觀念落后。有些部門對于依法行政認識不足,缺乏嚴格的行業自律和依法行政意識,如越權設定權力義務,私自設定收費、罰款項目、設定強制手段,或者超出法律法規的有關限度濫用職權;有一些行政機關以事業單位或者協會學會等名義,以會費等形式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有些部門利用某些政策或規定的模糊地帶,亂設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搞創收”;部分行政執法人員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遵守法定的步驟、順序、形式、時限的規定,甚至違反規定濫用各種扣押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手段,嚴重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有一些領導干部認為開展政風行風建設束縛和影響了部門和行業正常工作的開展,使得他們的工作難度加大、執法不再那么隨意,并且對查處糾風案件思想上有看法,工作上不配合,行動上不支-持,甚至于人為設置障,對政風行風工作敷衍了事,使違紀違規的糾風案件查處難度加大,客觀上增加了糾風案件的辦理成本,造成了投訴舉報的群眾對政府信任程度減弱,嚴重影響政府和部門的公信力。
(二)政風行風建設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制度的科學性、可行性、強制性、群眾性等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現在政風建設制度有很多,基本上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政風行風工作制度。但在制度構建的科學性、可行性、強制性、群眾性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一些制度制定了,因缺少科學性,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上級規定,不規范,不統一,削弱了制度的公信力和國家法制的嚴肅性。一些制度雖然具有科學性,但因缺少相應的細化程序和配套措施,難以執行。一些制度具有了科學性、可行性,但因缺少相應的責任規定,使得執行起來無法予以評價,不具有強制力和束縛力。一些制度的制定,因為沒有群眾的廣泛參與,變成了部門和行業內部規定,給群眾的辦事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這些不足,導致了政風行風制度建設未能取得預期效果。
(三)部分糾風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有待于提高。在行政執法機構中,部分人員的工作能力、法律素養和政策理論水平離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著“濫、越、散”的問題,濫用權利,行政執法過當,越權處罰,行為懶散和不作為現象也相當明顯。還有一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忽視了政府對政風行風建沒的監督和管理職能,法律意識淡薄,只認內部規定而不認法律、法規。在工作中,該管理的不管理,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對有利益可言的工作,幾個部門都爭先恐后地管,導致了個別地方工作的混亂,出現了為數不少的違法違紀事件。甚至有些行政管理部門,利同手中的權力,以履行行政職能的形式或名義,進行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等活動,破壞了投資環境,嚴重影響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解決當前政風行風建設中突出問題的對策
政風行風建設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新形勢賦予了政風行風建設工作新的內容。因而要求我們既要有繼承,更要有創新。對于當前出現的突出問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加強政風行風制度建設,健全完善監督機制
1、完善政風行風建設制度,是實現政風行風建設好轉的根本保障。要立足邊疆、民族、山區、欠發達的普洱市情,堅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推進政風行風建設,積極探索具有普洱特點的新路子,著力實現“五個轉變、五個突破”,從事后監督為主向全程監督轉變,在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上取得新突破;從注重剎風整紀向源頭治理轉變,在增強工作實效上取得新突破;從開展創建活動為主向糾建并舉、制度創新轉變,在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取得新突破;從擴大工作覆蓋面為主向規范運作轉變,在發揮治本功能上取得新突破;從搭建平臺、委托辦理為主向拓寬群眾訴求渠道、主動解決問題轉變,在創新工作載體上取得新突破。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政風行風建設主題,堅持制度的科學性、可行性、強制性、群眾性,完善各項政風行風建設制度,為政風行風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強對政風行風制度實施的監督,確保各項政風行風建設措施的落實。加強和完善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上級和各級糾風部門對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特別是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敢于公開曝光,依靠群眾推動政風行風工作。充分發動和引導群眾有序參與政風行風建設,依靠群眾糾正和制止不正之風。通過廣泛的、多層次、多渠道、多方位行之有效的民主監督機制確保各項政風行風建設措施的落實。
3、嚴格落實部門和行業的責任,保障政風行風制度的成效。充分發揮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管責任,堅持解決問題與為群眾辦實事相結合,堅持政風行風建設與樹立行業新風相結合,深入推進行業作風建設。切實加強督促檢查,深入基層,多聽群眾的反映。對工作中動作遲緩、措施不得力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新的侵害群眾利益問題要及時堅決制止,不能讓其形成風氣。通過政風行風建設,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正確的導向和行業風尚,就是老實按制度為民辦實事的單位和個人不吃虧,不按制度辦事甚至頂風違紀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得到好處。
(二)探索和強化政風行風建設手段,確保政風行風建設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1、充分發揮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的作用。針對民主評議中的監督評議流于形式、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人員的聘任不科學、監督質量不夠高、民主評議范圍不夠寬等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一是完善政風行風評議制度,把評議政風行風活動融入各單位的日常工作中,提高各單位政風行風建設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自覺性,防止民主評議流于形式。二是完善行風監督員、評議員的聘任程序,培養高素質的監督員隊伍。根據各行業、各單位的特點,聘任相關專業人員擔任政風行風監督員、評議員。明確政風行風監督員、評議員的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制定工作細則,加強培訓,努力提高民主評議質量。三是建立相應的反饋和互動機制。聘任單位應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對政風行風監督員、評議員的意見及時答復,對可行的建議及時貫徹落實,形成良性互動。四是建立民主評議長效機制,抓好歷年被評單位的“回頭看”工作,鞏固民主評議工作成果。
2、堅持貼近群眾,大力推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聯動的“四位一體”政風行風熱線模式,不斷拓寬群眾反映問題、表達訴求和民主監督的渠道,努力搭建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連心橋”。要理順工作機制,完善制度措施,加強熱線節目的前期準備和后期跟蹤監督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考評細則,促使各部門和行業變被動參與為主動參與,防止出現不敢溝通、不愿溝通、敷衍了事等現象。同時,加強經費保障和熱線工作人員的素質培養,吸引更多更優秀的節目主持人加入,充分利用先進的直播設備和技術,努力提高熱線節目的質量,使熱線節目辦得越來越好,更好地推進政風行風建設。
(三)切實履行糾風工作職責,加大糾風案件查辦力度
1、努力拓寬案源。要充分發揮信訪、“12345市長熱線電話”、投訴舉報電話等渠道作用,注意跟蹤新聞媒體曝光的問題,重視領導批辦的案件線索,快速反應,積極介入,建立健全有關部門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合辦案的機制,重點查處群眾反映強烈、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惡劣的案件。
2、提高辦案效率。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受理、從嚴查處、盡快辦結、及時反饋,給群眾一個滿意的說法。
3、增強辦案的效果。要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通過查辦案件,還利于民,真正讓人民群眾得到實惠,讓違紀違法人員受到應有懲處是讓負有責任的領導難逃追究,讓更多的同志受到教育,讓制度和監督缺失得到彌補。
(四)努力提高人員素質,鍛造一支過硬的政風行風建設隊伍
1、加強“四群”教育,增強為民服務的意識。公共服務部門和行業要樹立公正、公平、廉潔的形象。對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要加強服務群眾的宗旨教育,加強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的教育,開展經常性的法律法規學習,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為民執法。
2、大力倡導和樹立部門和行業新風。一是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增強職業道德教育,倡導奉公守法、廉潔從業、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對面向大眾的公共服務部門,要特別強調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為群眾服務的能力。二是要搞好自查自糾。公共服務行業特別是壟斷行業要重點查找利用霸王條款、價格欺詐、收費陷阱等損害群眾利益等行為。各部門、各行業查處的問題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針對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制訂改進措施。三是要重視基層站所和窗口單位的作風建設。按照愛崗敬業、文明誠信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辦事的要求,引導基層站所和窗口單位努力改善服務,完善便民措施,提高服務質量,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良好形象。
3、實行政風行風工作評議考核制,提出明確的管理目標和要求,努力提高政風行風建設人員的綜合素質,全面實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使行政執法工作權力與責任并重,認真解決誰是執法主體、負有什么責任、怎樣才能盡到責任、對不負責任的行政行為及當事人應怎樣處罰等一系列基本問題。(黃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