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主體條件:二人以上
1.單位與單位之間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單位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成立共犯。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多人的,可以認定共犯。
2.在通常情況下,"二人以上"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擔責任。但存在著"二人以上"均承擔責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僅有一部分人承擔責任的共同犯罪。
主觀條件: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聯絡。
(一)共同故意的認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體內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間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間接故意。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觀上具有意思聯絡,即共犯人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二)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只要根據各個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過失)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并無意思聯絡的情況。例如,甲、乙趁倉庫起火,不約而同去盜竊倉庫財物。
4.先后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但彼此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共犯。例如,甲到丙家盜竊了電視機,隨后與甲沒有通謀的乙到丙家盜竊了冰箱。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謀盜竊,乙在院子外望風,甲入室盜竊,但甲還強奸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不成立強奸罪的共犯。
6.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客觀條件:共同行為
"行為"指犯罪行為;"共同行為"不僅指各共犯人都實施了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行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質的行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為一個整體。
1.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是共同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犯罪人的行為是不作為。
2.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情況:一是正犯行為(實行行為),對共同犯罪故意內容的實現起關鍵作用;二是組織行為,即組織、策劃、領導共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的性質、規模等起決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行為,對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四是幫助行為,即幫助實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起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