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身份犯:
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1)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或者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3)一般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伙同受賄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教唆或者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2.受賄方式:
(1)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索取賄賂包括要求、索要與勒索賄賂;收受賄賂,是指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國家工作人員以將該賄賂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賄:國家工作人員事先實施某種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時,沒有受賄的故意,事后(在職時)明知他人交付的財物是對自己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賄罪。
(3)斡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4)商業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5)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單位財物的,成立受賄罪。
3.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賄賂只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收受賄賂的只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成立受賄罪。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國家工作人員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
5.特殊方式的受賄:
以交易形式受賄、收受干股的受賄、假合作的受賄、假投資的受賄、假手賭博的受賄、安排工作為名獲取薪酬的受賄、指使給予他人財物的受賄、收受房屋、汽車等的受賄。
6.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
索賄即既遂;收受財物即既遂,不考慮財物是否是違禁品。
罪數問題 :
(1)國家工作人員既可能先收受財物而后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也可能先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后收
受財物。
(2)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時,除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數罪,實行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