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解說】本項是關于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小汽車是用以代步的交通工具。但最近一些年來,部分黨員領導干部對這種代步工具迷戀起來,爭相購買和更換進口小汽車,在車子問題上競相攀比。從1985年以來,中央就這個問題發布了多個文件。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這個問題還是比較突出。1993年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以來,把車子問題作為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一個重點進行了認真清理,經過努力,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爭相購買和更換小汽車的歪風基本剎住了,但這個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就在中央紀委狠抓清車問題的同時,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少數領導干部不顧中央的三令五申繼續頂風違紀,不能配進口車就更換國產新型車,不能配高級小轎車,就配高級越野車,不能配豪華車就對普通車進行豪華裝修,總之是變著花樣追求奢侈享受,每年公車消費數目驚人。在政治上、經濟上、思想上帶來的負面影響是相當大的。為了鞏固已經取得的成果,防止今后在這個問題上出現新的反彈,本項對這種行為再次作出明確禁止。
本項之所以提出“違反規定”,是因為中央和各地區各部門在領導干部配備、使用小汽車方面已有明確具體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如果真正按這些規定去做,就能夠有效地防止在車子問題上發生違紀行為,制止馬路上的腐敗。“配備和使用”小汽車在《廉政準則(試行)》中已有明確禁止性規定。本次修訂增加了“購買、更換、裝飾”小汽車的禁止性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的。“購買”主要是針對以公共用車的名義購買小汽車后,固定使用或者變相固定使用,以規避配備小汽車方面的規定,或者在公務用車已經足夠的情況下,再行購買,浪費國有資產;“更換”主要是指小汽車沒有到達更換年限,提前以舊換新或者以劣換優的行為;“裝飾”主要是針對小汽車進行豪華裝修,在已經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另行裝飾,追求享受的行為。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進一步規定,《廉政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部級干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的規定。
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