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解說】本項是關于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近些年來,少數黨員領導干部不注意加強世界觀的改造,淡忘了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個人私欲逐漸開始膨脹,追求奢侈豪華的生活方式。其中一些人在國家已經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辦公用房的情況下,仍然擅自利用手中權力到一些高級賓館、飯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時在多處賓館、飯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這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往往成了這些人進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據點,許多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就是在這些地方進行的。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行為本身就是嚴重的腐敗行為之一,同時又是其他許多消極腐敗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近年來建設樓堂館所問題,高級賓館飯店公款吃喝玩樂問題屢禁不止,與這種行為也有一定關系。鑒于此類現象的特殊危害性和嚴重性,為嚴肅黨紀政紀,杜絕此類腐敗行為,本項專門就此作出重申和強調。
本項所稱“擅自”,是指黨員領導干部未經組織批準,濫用手中權力自行決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行為。在特殊情況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職的干部或者下派掛職的干部,由于暫時難以安排住宿和辦公用房,暫時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領導干部個人使用是可以的,但這種特殊情況有三個必備條件:一是按規定組織上應該分配住房和辦公用房而暫時又解決不了的;二是必須經組織按一定的程序批準;三是暫時包租或者占用,有一定時間限制。除此之外,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否則就是違紀行為,應受到紀律追究。本項所稱“包租”,是指用公款將某個或者某幾個賓館的一個或多個客房租下來,無論領導干部住與不住,在包租期間,客房的使用權都屬于領導干部本人的情形。本項所稱“占用”,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占有和使用賓館飯店客房的行為。在這里,占用者屬于無償占用,所侵害的是賓館飯店的經濟利益,損害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行為做出了責任追究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