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解說】本項是關于默許、縱容、授意親友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領導干部的名義謀取私利,是近年來實踐中時有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這其中既有領導干部本人確實不知情的,也有領導干部本人默許、縱容、授意的。本項所稱“默許”,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已經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在利用本人的職權和職務上影響謀取利益,但不予約束和制止的行為。本項所稱“縱容”,是指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職務上影響謀取利益的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的行為;本項所稱“授意”,是指通過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職務上影響謀取利益。“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打著黨員領導干部的旗號或者以其名義,為自己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兼職取酬、升學就業、職務提拔、職稱晉升、獲取學歷、出國以及謀取其他利益拉關系、走后門。第二種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利用該領導人員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從中謀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預該領導干部管轄業務范圍內的公務等。第三種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黨員領導干部的名義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在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辦私事、索要錢物、報銷發票、巧立名目拉贊助等。其中,既包括觸犯黨紀國法的違紀違法行為,也包括盡管不觸犯黨紀國法但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從黨員領導干部本人的角度來說,按照了解有關情況的先后,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黨員領導干部事先知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將要利用本人的職權和職務上影響謀取利益時,不加以制止的;二是黨員領導干部在知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正在從事利用本人的職權和職務上影響謀取利益的活動時,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單位和人員說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的;三是黨員領導干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已經利用本人的職權和職務上影響謀取了利益后,不向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反映、報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者補救的。出現上述情形的,都屬于違反了該項規定。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的,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黨員領導干部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