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解說】本項是關于要求或者指使提拔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規定。
黨章規定:“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這個規定是我們黨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則。近年來,我們黨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進行大膽改革,選拔任用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干部,在這個過程中,一直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的原則。然而,由于相關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少數領導干部利用手中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伸手要官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門甚至還比較嚴重。這種現象導致一些不具備履行相關職責所要求素質的人員被提拔到領導崗位,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嚴重的甚至給黨和國家的建設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近年來揭露出來的許多案件充分說明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黨的干部政策和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干擾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正常進行。為了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沿著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向前發展,克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風,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消極腐敗行為,樹立優良的黨風政風,促進“兩個文明”的共同發展,本項特就黨員領導干部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本項所稱“要求”,是指黨員領導干部直接向組織人事部門或有關領導提出選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動性。不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本人是否符合選拔任用的條件,這種要求都是錯誤的,是不允許的。本項所稱“指使”,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出主意叫下屬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行為。指使也具有主觀故意的性質。指使的對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戰友等具有工作關系的個人,也可能是自己的親屬,但不管指使誰,這種行為都是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在一系列文件中對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指出:“在干部工作中要堅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任何領導干部,不得違反黨的干部標準和組織原則,將自己的親屬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要堅決克服一部分領導干部為自己和親屬謀求特殊待遇的惡劣傾向”。1986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發布的《關于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的通知》指出:“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親屬,確屬德才兼備,符合干部選拔任用標準的,應同選拔任用其他干部一樣,由群眾和組織推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領導干部不得指使或暗示組織人事部門對他們提拔任用,也不能通過身邊工作人員、老同事、家庭其他成員為他們的提拔任用拉關系、‘走后門’,更不允許縱容、支持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響去伸手‘要官’。黨委討論干部選拔任用、涉及領導成員的親屬、子女時,本人應當回避。”1990年3月12日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指出:“提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嚴格按黨的原則和規定程序辦理,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違反中央規定,任人唯親,結幫營私,搞不正之風的,要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1994年9月28日召開的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廣開進賢之路,搞五湖四海,避免只在黨政機關或周圍熟悉的少數人中選干部,反對任人唯親”、“切實加強對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那些不遵守黨的原則,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在用人問題上搞不正之風的,要嚴肅處理”。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發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準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2002年7月9日,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