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解說】本條從八個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黨的性質、宗旨、目標、執政地位決定了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奉公守法,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不正之風。在黨的歷史上,成千上萬的共產黨員為了革命的理想,完全拋棄了個人的一切私利投身于革命的洪流之中。他們的親友不僅沒有因此獲得任何特殊的照顧,相反比一般人承擔了更多的風險和犧牲。
當前,我們絕大多數黨員干部是好的,是能夠嚴格要求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但也有一些領導干部對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要求不嚴格,有的甚至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社會上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也往往從領導干部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打開缺口、進行拉攏腐蝕。一些領導干部由于沒有正確對待親情和友情,利用職權為親屬朋友升官發財提供便利,不僅自己身陷囹圄,也把親人朋友送進監牢,落到家破人亡的境地,教訓十分深刻。這些現象雖然只是發生在極少數黨員領導干部身上,其危害卻是相當大的,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助長了各種不正之風的滋生蔓延,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了政令暢通,最終也害了自己和自己的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也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读蕜t》第五條在總結以往要求的基礎上,又針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制度創新,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分8項作出了明確禁止性規定。廣大黨員領導干部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這些規定,正確認識和處理親情和友情,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切實管好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不準他們打著自己的旗號謀取利益,發現他們有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切實做到不為情所誤、不為情所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