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解說】本項是關于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強調:“在機構即將變動或主要領導干部的工作即將調動時,黨委(黨組)應暫緩研究干部任免事項,嚴禁突擊提拔干部?!蓖瑫r,還要嚴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次數和數量,除領導班子換屆或機構改革等需要集中調整干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調整干部或頻繁調整干部。如果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應當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進行。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知道自己快要調動了,在調動前,違反組織人事制度和程序,提拔自己的“親信”;有的領導干部利用機構變動的機會,違反規定多設領導崗位,不按程序辦事搶先提拔干部。這種“爭時間,搶速度,突擊提拔干部”的做法都是違背黨的干部政策的。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四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