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解說】本項是關于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選拔任用干部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規范化、制度化。《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正常人事安排。”但是,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組織原則,干預下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還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本人雖已調離,但仍然違反組織原則,采取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干預原地區、原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權欲膨脹的表現,同時對下級和原任職地區、原單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種不當的干涉,對選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種破壞,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該自覺規避,遵循組織原則的要求,不主張,不參與,不介入。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