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解說】本項是關于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強調:“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近年來,中央還特別強調在各地進行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換屆選舉的時候,為保證組織意圖的順利實現,保證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嚴明換屆紀律,做好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工作,明確提出了多項要求。其中包括:一是嚴禁采取打電話、發短信、請客、送禮等方式拉選票。二是嚴禁托人說情、打招呼,搞串聯、做工作。三是嚴禁私自散發各種宣傳材料,贈送紀念品。四是嚴禁以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聯誼活動的名義,拉幫結伙。五是嚴禁送錢、送物和各類有價證券,搞賄選活動。六是嚴禁收受他人賄賂、參加有拉票意圖的吃請。七是嚴禁隱瞞、包庇、袒護換屆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八是嚴禁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或通過信件、傳單、短信、網絡等方式,詆毀中傷他人。九是嚴禁以威脅恐嚇、弄虛作假等手段,妨礙、侵犯代表、委員的民主權利。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這些烏煙瘴氣的非組織活動,敗壞了黨風,侵害了民主,損傷了公平,對組織的權威和選舉的尊嚴是一種公然的藐視和挑戰,必須堅決制止。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