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解說】本項是關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工作,無論是作為考察對象反映自己情況,還是反映他人情況,以及直接從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員,都應該從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立場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待自己、對待他人、對待組織,客觀公正地了解情況、反映情況,對客觀事實應如實反映,不能隱瞞和歪曲。直接從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員更應忠誠老實,公道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敢于提出自己的正確意見,敢于抵制一切違反黨的原則和規定、破壞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行為;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對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