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解說】本項是關于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的禁止性規定。
此項是針對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識不強、“跑風漏氣”等情況提出來的。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時,比如在醞釀時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應該要認真對待,如果意見分歧較大的,不能提交討論,應重新考慮人選。要嚴格進行干部任前考察。在考察過程中,對反映的問題嚴重、線索清楚、涉嫌違紀違法的,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問題沒有查清之前,組織(人事)部門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議,黨委(黨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決定。為了落實好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要堅持討論決定前聽取紀檢、監察等機關的意見制度,堅持討論干部前檔案審核制度,堅持干部任前公示、任職談話和試用期制度。所以,對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傳,更不準向當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調動決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傳播,否則應該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對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情形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