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商業保險”,是相對于社會保險而言的。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商業保險有以下特征:一是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二是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三是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四是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是我國處于經濟發展轉型時期,在黨政領導干部中財經紀律方面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和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重視對這些問題的清理和規范,遏制了蔓延的趨勢,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廉政準則》有必要對此予以強調。
其一:2004年1月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提出:“禁止黨政機關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2004年9月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又強調:“清理黨政機關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問題。”隨后,財政部、監察部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專項清理,專項清理中,全國共清退資金近16億元。按照《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以下均屬“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干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其二:1992年起,我國開始在城鎮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對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改善職工福利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出現了的公費繳納比例超標、繳存基數過大的現象,這實際上是變相侵害國家財產,造成新的收入不公平和負面效應。對此,全國各地按政策進行了堅決的清理和查處。
其三:目前我國中央和各地方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已經比較規范,但全國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各地各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獎金標準差距甚大。一些具有罰沒權的部門在“效益”上明顯要高于“清水衙門”,從而成為眾人趨之若鶩的“肥差”;一些有“油水”部門甚至私自設立單位小金庫,逢年過節以各種名目發放各種津貼。有些地方和單位在國家規定的政策性補貼之外,又自行出臺了許多福利性補貼,其名目之多,發放之濫,已到了相當混亂的地步,帶來的比較嚴重的后果,應該引起高度關注。一是引發了較大范圍的不正之風,形成“法不責眾”局面,也為少數腐敗分子的滋生提供了心理準備和障眼條件,使他們更加有恃無恐,膽大妄為。二是導致政府職能異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角色錯位,加劇“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傾向,嚴重危害公共管理和行政效率,容易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管理就是收費”、“執法產業化”、不給獎金不辦事等種種惡習。三是扭曲分配制度,導致分配不公。違反規定用公款發放津貼、補貼、獎金,是滋生于制度外的帶有掠奪性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響國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導致分配秩序的紊亂。它不僅造成公職人員與其他社會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公務員之間的收入嚴重違反“同工同酬”原則,破壞按勞分配原則,挫傷工作積極性。同時,由于這種工資外收入大量侵蝕和擠占了國家收入,也使制度內以薪養廉成為不可能。四是影響了經濟調控,妨害了經濟運行。從全國來看,這些津貼、補貼、獎金的總量相當大,有些很不透明,國家很難有效調控。同時,由于它明顯偏離分配原則和消費實際,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既不會用于投資,也不會用于消費,而是直接轉化為儲蓄,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資金的“空轉”。這種薪金外收入的膨脹,妨礙了國家通過調節收入分配刺激需求和啟動經濟的努力。正因為如此,中央多次強調指出,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獎金尤其是清理規范公務員的津貼、補貼、獎金,是改革工資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的必然要求;一定要加大對違規使用公用資金和物業收入、變相發放各種補貼以及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綜上所述,違反本項規定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章“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中的有關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