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解說】本項是關于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尤其是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用公款報銷和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是一種嚴重侵犯國家、集體財產的違紀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不可低估,必須予以堅決防范和制止。這里要說明的是,將《廉政準則(試行)》中的“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中的“用本單位的信用卡”去掉,說明了只要是動用公款,無論用什么形式報銷和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都是不允許的。
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