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兼職和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這里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與《廉政準則(試行)》相比,本項增加了不得在“社會團體”兼職的規定,這與我國的現實狀況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現在中國的一些社會團體變了性質,存在三大缺失。缺失之一:社會團體是作為部門的附屬物而存在。由此也就決定了它的地位和功能——官辦或半官辦是當前中國社會團體的現實,缺乏獨立性。有的行業協會不僅沒有按照中央的要求轉換機制,反而搖身一變,成為“二政府”,有的協會中層人員對外仍然以廳級干部自詡;有的行業協會成了政府安排過剩干部的機構;其設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為了解決某些政府部門人員的位置、職務、待遇問題;結果既增加了財政負擔;又敗壞了社會風氣。缺失之二:一些社會團體變了性質,本來是非營利性組織,卻成了營利性組織;本來應該大講社會責任,卻反其道而行之;本來是社會公器,卻變成為少數人、個別企業服務的工具。缺失之三:一些社會團體變成利益集團。一些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時,使用名稱張冠李戴,打著行政招牌收取費用。有的大肆斂財,通過頒發證書、舉辦論壇“忽悠”企業,收取不義之財。不少企業被商會欺騙入會后,并沒有得到什么服務,只有在下半年通知交會費時,才想起有這個商會存在。有的享受財政全額撥款,其人員有兩份工資,一份來自財政撥款,一份來自創收。有的社會團體熱衷于公關,為單個企業策劃活動,成了有錢人的工具,失去了社會團體的作用。因此,黨員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中兼職有可能成為社會團體裝門面、甚至其中的個別人撈取錢財的途徑,進而導致腐敗行為的發生。
這里沒有點明的其他單位,還包括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根據國務院1998年10月頒布2004年6月修訂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行業組織是指工商企業為了協調彼此之間的經營活動以及政府和企業之間、企業與顧客之間的關系而自發組織起來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如服裝行業協會、醫療行業協會、出版行業協會等。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制定行業發展準則,向會員企業提供經濟信息、市場預測、技術指導、投資導向、法律咨詢、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代表會員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意愿和建議;協調廠商關系,調解商務、貿易和法律等方面的市場行為,維護工商企業正常的合法權益;規范內部企業間的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其成員遵循共同的章程和規則,分擔經費,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產生。中介機構,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經紀、法律等各種服務,并且在各類市場主體,包括企業之間、政府與企業、個人與單位、國內與國外企業之間從事協調、評價、評估、檢驗、仲裁等活動的機構。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社會中介組織是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組織大多屬于民間性機構,有的還具有官方色彩。它們都要通過專門的資格認定依法設立,對其行為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具體包括:(1)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經濟組織或經營者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效力的意見,實行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接受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委托,出具鑒證報告或發表專業技術性意見,實行有償服務并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經濟組織或經營者代理委托事項,出具證明材料,實行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或其他責任的機構或組織。(2)商務咨詢類組織:這類組織主要為各種經濟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廣告代理等業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如各類信息咨詢中心、結算中心、技術交流中心、經紀行、拍賣行、廣告策劃公司等。(3)社會公益類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注重社會效益,為大多數人謀利益,以促進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生、社會保障、體育等事業的發展,帶有明顯的社會型和服務性。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中國青少年基金委員會、中國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學會、聯誼會等。(4)準行政類組織:如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物價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管理機構等。
本項所稱“兼職”,是指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或經本單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時間為聘請單位服務。兼職人員不改變隸屬關系,其編制、戶口、工資、考核、晉升均不脫離原單位。兼職便于現有人才學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費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同時,兼職人員在社會實踐中吸取寶貴的實踐經驗,有助于本職工作質量的提高。但是,違反規定的兼職活動業有很大的危害性。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在相當程度上使得一部分企業或者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本身的職權或者職務和地位所形成的方便條件,通過兼職化公為私,損公肥私。這種腐敗行為,如果任其存在和發展下去,必將損害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平,擾亂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嚴重干擾和阻礙改革。因此,不得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首先,黨員領導干部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兼職的,要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過相關機構批準。主管部門批準領導干部兼職,應當確定其本職和兼職。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的職務為本職,其他職務為兼職。組織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不在一處的,應當并為一處。其次,應當注意,即使是經過批準兼職的黨員領導干部,也不能擅自領取兼職單位發放的兼職薪酬或者其他收入。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獎金、津貼及顧問費、咨詢費等各種名目的酬金。
本項所稱“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任何服務對象等合作雙方溝通信息、介紹業務而收取錢財的活動,實質上是一種經紀人的行為,是一種經濟活動。如果允許黨員領導干部從事這種活動,必然會干擾黨和國家對黨員干部的正常管理,必然會妨礙黨員領導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必然會影響黨員領導干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極易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本項所稱“違反規定”主要包括,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等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有關規定。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批準在報刊、雜志社兼職取酬的問題,中央紀委作出明確答復:黨政領導干部經批準在報刊、雜志社兼職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即使從事了屬于該兼職職務范圍內的編審工作,也不得以各種名義領取報酬。
關于企業廠長、經理在黨政機關兼職的問題,中央紀委作出了明確答復: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多次規定重申:不準黨政機關干部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含名譽職務)。個別確因工作需要須在經濟實體中兼任有關職務的,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過批準,但不得領取任何報酬。從黨和國家的組織人事制度上說,也不準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在黨政機關兼職(依法選舉的和個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批準的除外)或掛職。未經批準,借口為工作方便讓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在黨政機關兼職或掛職的做法,是不允許的,應當予以糾正。
關于領導干部收受本人所拉廣告費的提成的問題,中央紀委作出了答復:領導干部收受本人所拉廣告費的提成,屬于一種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行為,應當按照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處理。
關于黨政干部因引進資金、項目能否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獎勵問題,中央紀委作出了明確答復:黨政干部在引進資金、項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標準獲取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實質上是從事經濟生活中的有償中介活動,因此,黨政干部在引進資金、項目后,不能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獎勵。黨政干部為當地引進資金、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作為年終評優和評選各種先進的參考條件予以鼓勵。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兼職和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