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是新增加的內容,但是實質上是禁止經商辦企業行為,只是單獨把“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列為一項,加以強調,使廣大黨員領導干部對這種行為更加警覺。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相當于合股經商辦企業,是第(一)項規定禁止行為的變相方式。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就是參與了該非上市公司(企業)的經營,可以說其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系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黨員領導干部必然會牽扯一部分精力,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一方面,黨員領導干部不能安心本職工作;另一方面,黨員領導干部有可能違背職務的廉潔性,參與公司經營運作,公私不分,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沖突。因此,《廉政準則》將“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單列為一項,為廣大黨員領導干部敲響“不準經商辦企業”的警鐘。
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