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解說】本項是關于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是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此處所稱“內幕信息”是指尚未公開的信息,比如政府沒有披露將在某地建設地鐵、沒有公布物價即將上漲等的消息。黨員領導干部由于自身權力的原因,知悉或掌握這樣的信息,將這樣的信息泄露給他人,他人可以在價格沒有上漲的情況下搶先購買商品,一旦該內幕信息披露后,價格上漲,當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獲取經濟利益。本項規定,旨在防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自己的職權獲取內幕信息,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有關收購的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11)公司涉及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罪,即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黨員領導干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或者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壟斷或者行業壟斷地位,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務流向外地市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