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解說】本項是關于以交易、委托理財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的“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1)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本項所稱的“以委托理財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委托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托,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托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托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賬戶募集和管理委托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托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日益蓬勃。于是,用閑置資金進行買賣或者投資理財成了發家致富的新途徑,但這也暗藏玄機,為腐敗分子提供了一條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路子。以交易和委托理財的名義,低買高賣,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用這種方式名為交易和理財,實為收受禮金、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說,涉及權錢交易的違紀案件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違紀者的手段不斷翻新,形式變化多樣,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由“公開”轉為“私下”、由“直接”變為“間接”、由“現貨”變為“期權”,等等。對這樣一些新情況,雖然在《廉政準則(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受當時條件的局限,相關條款比較原則。由于缺乏相應的法規依據,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查處;有些違紀違法者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理。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教育各級黨員干部嚴格自律,加大對涉及權錢交易行為的懲治力度,中央紀委2007年5月制定了《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列出了八種權錢交易形式和認定這些違紀行為的具體政策界限。《廉政準則》原則吸收了這些內容,新增了一項,提出不得“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黨員領導干部搞權錢交易,教育引導黨員干部用權為公、廉潔自律。
以交易、委托理財的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按照《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可以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