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解說】本項是關于接受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整合了《廉政準則(試行)》第一條第(三)項“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和第(四)項“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的內容。
本項所稱的“公務活動”,包括國內公務活動和對外公務活動。本項所稱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包括現金和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磁卡等支付憑證。
送禮受禮行為,敗壞黨風,腐蝕干部。許多腐敗分子都是從接受禮金開始,聚斂大量錢財,走上嚴重違法犯罪道路的。接受禮金和受賄的區別在于,后者不僅收受了錢財,還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一般而言,請托人最開始可能不會提出辦事要求,僅是送些紅包、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但是最終請托人不會白白花錢,其目的是通過送錢辦自己的事,這樣就一步步把領導干部拉進了腐敗的泥潭。因此,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行為,是推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的一個重要措施。
對于違反本項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2001年3月中央紀委監察部頒布實施的《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處理。該處分規定第四條規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干部,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相當于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干部,國有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在2000年12月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后,接受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外商和私營企業主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