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解說】本項是關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請客、送禮及其他服務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的、與正常履行公務相沖突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如納稅單位宴請稅務部門領導干部在節假日旅游,就屬于這種情形。判斷某一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能以接受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領導干部主觀意愿為依據,而應當從客觀上加以分析斷定,看領導干部的權力、地位是否會對對方當事人在政治、經濟等方面造成影響。如前述某一稅務局的領導干部接受納稅人安排的旅游活動,即使這個領導干部在主觀上認為禮品和宴請不會影響他自己公正地執行稅收征管的公務,但從客觀上分析,這種情況就屬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
由此可見,這里所說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都具有一定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實質就是要通過這種形式,對領導干部公正地執行公務的行為施加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說,送禮是對領導干部廉潔、勤政、公正品質的懷疑,是對腐敗、奸邪、不公正的利用和投機。正因為少數領導干部不廉潔、不勤政、不公平,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得到正當利益的人為了維護個人利益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也使得一些不該得到某種利益的人企圖通過送禮手段,為自己爭得非法利益。這一項的規定,旨在從法規制度上防止潛在利益沖突的可能性向現實性的轉化,是一種防患于未然的預防性規定。
在贈送和接受禮品方面,近年來也制定了不少制度規定,主要有:《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的通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制定禮品登記、上交標準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因無法拒絕,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的,所接受的禮物應當一律登記、交公。否則,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前款所列人員接受其他禮品,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按照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與《廉政準則(試行)》相比,《廉政準則》增加了“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是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做出的調整,使得規定更加全面。至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由于《黨紀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的對應條款,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中的兜底條款處理,即第八十二條:“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