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解說】本項是關于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為名占用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索取、接受財物”,是指主動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動地收受財物的行為。
這里所稱“以借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義長期占有或者使用財物,相當于變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財物,包括占用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占用車輛、房屋、電腦、手機等。區分“以借為名占用”和“借用”,應考慮以下因素:1、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要了解有無正當、合理的借用事由;財物的去向;有無歸還期限約定;借用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是否有歸還的能力等。2、在有借條,且有明確的歸還期限的情況下,如果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出借方從未催要過該款項,借款方也從未提出過要歸還款項,而且借款已遠遠超出民法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的保護范圍,則要考慮是否屬于本項禁止的行為。3、在有借條,但沒有規定歸還期限的情況下,由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實踐中往往會考慮到“出借方”有“隨時請求還款的權利”,因此難以確定是以借為名,但同時也可以考慮是否出借方無錢出借卻要四處奔波籌措資金出借,借款方經濟寬裕無需借錢卻借錢,借來的錢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將借款存入銀行或用于高消費又有償還能力等情況。
這里所稱“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的案件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范圍內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是黨中央的一貫要求。實踐中,廣大人民群眾對于少數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加以“卡”、“要”的現象極為痛恨,“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就是對這種現象的嘲諷。從實質上看,之所以產生這種行為,就是由于一部分黨員領導干部忘記了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了撈取個人好處的資本。為解決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一定要加強對公共權力的約束。
與《廉政準則(試行)》相比,《廉政準則》增加了“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使得規定更加全面;還借鑒地方的好做法,增加了“以借為名占用”的禁止性規定,對新形勢下出現的不廉潔行為進行了規范。
2011年頒布實施的《〈廉政準則〉實施辦法》對上述違反《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一)項的行為,分類作出了責任追究規定。
對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處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前款所列人員接受其他禮品,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按照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理。”
對以借用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