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級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云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是指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省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送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證書工本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外聘授課教師本人往返培訓地的直達交通費(含民航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等)可在培訓費中報銷。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憑據結算報銷。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培訓時間及支出標準。
培訓時間按照批準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報到和撤離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培訓報到、撤離時間。
第十一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四)中級技術及以下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800元。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二條 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鄉鎮及以下。
第十三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學校等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優先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招待所、培訓中心、定點培訓單位等具備培訓承接能力的場所舉辦培訓。
不具備前款所述條件而確需舉辦的培訓,應當到會議定點飯店舉辦。
第十五條 組織培訓應當嚴格控制工作人員數量,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六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從承接培訓的培訓機構提取現金及報銷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按標準間安排,不得安排高檔套房;培訓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培訓場地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不得組織與培訓內容無關的調研、考察、參觀;因調研、考察、參觀離開主培訓地超過3天以上的,主培訓地房間需作退房處理,不得重復列報、支付住宿費用。
第十七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培訓所需投影儀等設備,凡單位有自備的必須使用單位自有設備,不得向培訓機構租用;培訓所需計算機等通用設備,應盡可能要求學員自備,減少租賃設備。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八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經批準的培訓計劃、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發票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開支標準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相關專項經費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舉辦培訓及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造成浪費的,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云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使用財政資金以外其他性質資金舉辦培訓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以及省委組織部、省外國專家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