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8日)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提出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要求,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一、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中介活動。
二、不準從事廣告代理、發布等經營活動。
三、不準開辦律師事務所;受聘擔任律師的,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地區代理訴訟。
四、不準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五、不準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或者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本規定發布后,再從事上述活動的,對領導干部本人以違紀論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