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做好公務員登記中干部檔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
當前,各地區、各部門正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開展公務員登記工作。中發〔2006〕9號文件規定,“《公務員登記表》作為確認公務員身份的依據裝入公務員檔案。”為確保公務員登記信息準確規范地歸入干部檔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登記必須以干部檔案為依據進行信息填報。《公務員登記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的內容要與干部檔案的記載相一致。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開展公務員登記工作時,必須認真查閱干部檔案,對公務員的各項信息進行認真核對,防止在登記工作中出現造假現象或錯誤信息。對個別干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等信息,檔案記載前后不一致的,應當以干部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內容為依據。
二、負責公務員登記的部門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將《公務員登記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送干部檔案部門歸檔。《公務員登記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必須符合標準樣式,經所在機關、審核機關、審批機關填寫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方可歸入本人檔案。
三、干部檔案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對收到的《公務員登記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進行認真審核,凡登記表信息不真實的,或者缺少有關機關意見及公章的,或者登記表不符合標準樣式的,一律不得歸入本人檔案。
四、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嚴肅組織紀律,對在公務員登記工作中涂改檔案、偽造信息、出具虛假證明的,要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對《公務員登記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歸檔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中央組織部將對此項工作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