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堅持分類指導、實事求是、民主公開、穩妥有序四個原則,明確了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11種,村(社區)基層組織10種,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9種不合格黨員的認定標準。按照不合格黨員的處置程序,對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限期整改、勸退和除名的組織處理。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