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組織處置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列出“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宗旨觀念淡薄、工作消極懈怠、組織紀律散漫、道德行為不端”等六種情形,并細化具體表現,明確認定程序,對黨支部的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進行逐級審核把關,實事求是按照評定,做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等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