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紅河縣從“承諾—報告—約談—述廉”制定“四機制”,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
年初承諾制。根據本轄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實際情況,進一步約束責任主體及其他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每年1月底前,縣級“四套”領導班子成員要向縣委作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書面承諾,鄉鎮、縣屬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向縣紀委作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書面承諾。
季度報告制。執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者、組織者、主抓者職責,抓改革、促發展、保穩定、反腐敗“四位一體”等情況,每季度縣級“四套”領導班子成員要向縣委作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書面報告,鄉鎮、縣屬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向縣紀委作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書面報告。
年中約談制。針對承諾對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掌握情況,每年年中,縣委和縣紀委采取個別約談和集體約談兩種方式,重點抽取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到位、工作有亮點、有特色和履行主體責任較差,工作不突出,成效不明顯的承諾對象要進行約談。要求談話時,約談對象要談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認識、體會和做法,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提出解決的辦法,特別要提出今后全縣抓好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意見、建議和相關措施,最終達到目的。
年底述廉制。每年年底,承諾對象認真總結本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一崗雙責、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加強作風建設等情況,形成述廉報告。要求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向縣委全會述廉,抽取部分鄉鎮、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縣紀委全會述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