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海東山地新城開發建設地形復雜、建設難度大、工程設計變更時有發生的實際,海開委及時研究出臺《大理海東山地新城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強化風險防控,抓好黨組主體責任紀檢組監督責任的落實。
《辦法》將設計變更分為四類,即:A(零星變更),是指道路橋隧工程造價變更在20萬元以內、其他工程造價變更在10萬元以內且不超過合同價款3%的工程設計變更;B(普通變更),是指道路橋隧工程造價變更在40萬元以內、其他工程造價變更在15萬元以內且不超過合同價款5%的工程設計變更;C(一般變更),是指道路橋隧工程造價變更在60萬元以內、其他工程造價變更在20萬元以內且不超過合同價款7%的工程設計變更;D(重大變更),是指道路橋隧工程造價變更在100萬元以內、其他工程造價變更在30萬元以內且不超過合同價款10%的工程設計變更以及建設工程功能性變更。
《辦法》規定,設計變更實行分級審批管理,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A類工程變更程序,由當事人提出變更申請,建設(業主)單位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同意變更;B類工程變更程序,由當事人提出變更申請,建設(業主)單位會同監理、設計單位會審提出變更方案,經專家委員會技術論證后,報海開委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進行變更;C類工程變更程序,由當事人提出變更申請,建設單位(業主)會同監理、設計單位會審提出變更方案,經專家委員會技術論證后,由總工程師審核,報海開委分管副主任審批后方可進行變更;D類工程變更程序,由當事人提出變更申請,由建設單位(業主)會同監理、設計單位會審提出變更方案,經海開委專家委員會技術論證后,由海開委總工程師審核,報海開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后,按照相關程序規定進行變更。高邊坡治理、樁基礎處理等單項工程估算價超過500萬元的,須由當事方將處理方案報海開委專家委員會及總工辦技術咨詢論證認可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辦法》規定,凡在海開委管轄區域內,利用政府性投資或以BT、PPP、BOT等方式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其建設過程中的各類設計變更管理均應按本辦法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工程設計變更事項化整為零,規避工程設計變更審核審批。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對工程建設的有關人員、單位進行處理:對情節較輕的,由海開委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或設計單位及相應負責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不良記錄在建設領域誠信考核體系中備案,必要時在大理州工程建設網上公示;對未按規定審批備案的變更內容,審計部門不予審計,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辦法》的出臺實施,對控制工程造價、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兩個責任”的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段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