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提高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水平,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近日,中共迪慶州紀委、迪慶藏族自治州行政監察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案縣審工作的實施意見》,從辦案程序、辦案職責、辦案紀律等方面對案件審理工作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實施意見》指出,為保證“查審分開”,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結合迪慶藏族自治州鄉鎮紀檢監察機關無案件審理機關和無案件專業審理人員實際,實行“鄉案縣審”工作制度。《實施意見》明確,鄉鎮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按照“查審分開、分級負責”的原則,將所辦案件移交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審理。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要把審理鄉鎮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職責,負責審核鄉鎮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證據鑒別、案卷文書、條規運用,認定案件違紀性質,既對調查所認定的事實、取得的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審理,也對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處理是否恰當進行監督。《實施意見》規定,農村黨員違犯黨紀的案件,由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審理部門審理后,交由鄉鎮黨委決定處理;農村黨員違犯黨紀達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案件,由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決定處理。鄉鎮級國家公務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由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決定處理;鄉鎮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犯黨紀的案件,由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決定處理。違犯政紀的案件,由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審理部門審理后,交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