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對在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任職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負責人的公務用車、業務招待、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的范圍、標準、報銷等作了具體規定。對納入市國資委薪酬管理的企業負責人,除領取市國資委批準的薪酬和獎金外,不得領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補貼,包括現金、有價證(卡)、消費卡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職務消費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納入派駐企業監事會、國資委紀委的監督檢查內容。同時,職務消費情況作為企業負責人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企業負責人違反《規定》進行職務消費的,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給予追繳所發生費用、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對其中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云南省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