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規法規認定。凡經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的中共黨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凡經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的國家公職人員,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按照干管權限,予以先免職再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凡經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的退休人員,按相關規定處理;凡經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予以罷免;凡報考、安置、調入德宏的國家公職人員,體檢時必須做毒品尿樣檢測,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的,取消錄用、聘用資格;擬任用、提拔的干部及擬吸收的中共黨員對象,必須做毒品尿樣檢測,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加入中國共產黨。”這是5月1日,德宏州委向全州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下達的“禁毒令”的主要內容。
德宏州針對群眾反映的少數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吸食毒品的問題,州紀委、監察局通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德宏州對吸毒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的處理辦法》,形成禁毒震懾。《辦法》還規定,對在清理、查處吸毒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工作中有持應付、觀望態度,不作為的;虛報、瞞報吸毒人員數據、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教育監管不嚴,導致本地區、本單位吸毒問題反彈、吸毒人員管理失控的,年度懲防體系建設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得評定為合格以上等次,并追究縣(市)、單位及轄區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為吸毒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說情或干擾對吸毒人員的調查處理,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