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房地產權屬與市場管理處(簡稱“產權處”)原處長尹春燕因犯受賄罪被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受賄及非法所得款共計人民幣89.1萬元、商品房一套(折合人民幣16.9萬元)均被沒收。
經查,2006年至2011年,尹春燕單獨或伙同產權處原副處長劉某,利用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管理株洲市房地產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職務便利,濫用職權并收受他人賄賂,以及超越國家規定的擔保公司經營范圍,以簽訂虛假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等形式,非法將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共計9240萬元資金拆借給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另類“創新”,埋下腐敗的種子
擔保公司的每筆業務都要由尹春燕簽字,有求于她的開發商便紛紛“盯”上了她
尹春燕,1969年出生,法學碩士,因業務能力突出,被稱為株洲房產界的“女強人”。32歲的她就擔任了株洲市房產局產權處處長,還曾擔任中國房地產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編輯出版了《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屋登記辦法實務問答》等書籍,并參與起草了《房屋登記辦法》。
2000年,株洲市房產局產權處獨資成立了株洲市房地產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擔保公司”),尹春燕成為擔保公司法人代表。擔保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房地產擔保、房地產吞吐、置換、中介等業務。
擔保公司的資金來源由主營業收入及收取辦證費用組成。
主營業收入主要是向擔保公司所擔保的購房人收取擔保服務費,根據與株洲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約定,擔保公司收取每筆費用不超過2800元。據統計,僅2010年,該擔保公司收取的總擔保費就有800多萬元,最多的一年還達到了1100余萬元。
辦證費用則是房地產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向購房人代收的包括契稅、服務費(測量費、抵押手續費等)、房產登記費。根據湖南省建設廳相關規定,這些費用由擔保公司在開發商代辦預告登記時統一收取。截至案發,該擔保公司收取的這部分費用已達3至4億元。
2001年,尹春燕正式接手管理該擔保公司。在管理過程中,尹春燕“創造性”地借向房產商購房之名行拆借資金之實,從而獲取高額利息。
然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擔保公司是不能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的。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借款給房產商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法。
這一舉措,為該擔保公司帶來了利潤,同時也為尹春燕埋下了腐敗的種子:擔保公司的每筆業務都要由尹春燕簽字,有求于她的開發商紛紛“盯”上了她……
投其所好,“有心”人拉其“下水”
尹春燕喜歡打牌,不少房產商便邀其打牌,而她也從不需要自己帶錢
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請尹春燕打牌,并給了尹春燕5000元用于打牌。
原來,尹春燕喜歡打牌,不少房產商便投其所好,邀其打牌,而她也從不需要自己帶錢。
株洲市順億房地產有限公司先后向該擔保公司借款700萬元。為繼續得到和感謝尹春燕的關照,2008年的一天,該公司董事長邀尹春燕打牌,并給其5000元。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人有求于我,無非是看中了我手中的權力,或是為了貸款,或是為了登記或辦事方便……”這是尹春燕事后的懺悔。然而,當時的尹春燕卻沒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
2006年6月,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擔保公司借款270萬元。2007年,該公司董事長田某請求尹春燕為其辦理10個自然人業主的分戶證提供幫助。在尹春燕的關照下,田某緩交了辦證的相關費用,并辦理了分戶證。同年8月,田某為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及辦證給予的關照,給其送去了30萬元。然而,這一“以權謀私”行為,使得該公司“一房兩賣”得逞,不僅造成了249戶小產權商鋪業主利益受損,還引發了一系列民事和行政訴訟。
株洲市九洲房地產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3月4日、6月16日分別向擔保公司借款400萬元、1100萬元。該房產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為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的關照,先后送給尹春燕人民幣共計12萬元。
株洲市另一家房地產有限公司則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1月8日、1月22日先后從擔保公司借款10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為繼續得到和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的關照,該公司董事長蘭某先后給尹春燕送去人民幣共計4萬元。此后,尹春燕在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過程中同意該公司緩交數十萬元的手續費。
2005年,為得到尹春燕的關照,株洲市九洲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還將一套面積達160多平方米、價值人民幣16萬余元的商品房送給了尹春燕,尹春燕將房產登記在其父的名下。
隨波逐流,知法犯法終被縛
“我是學法律的,知道什么是犯罪,但是當時一種‘大家都這樣’的想法,泯滅了我心中對法律應有的敬畏……”
“有兩種東西,我們越是時常反復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遠新鮮和不斷增長的贊嘆與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尹春燕在悔過書一開頭這樣寫道,“在星空之下,人體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瑣、違法、犯罪行為無處遁形。”
“尹春燕是我見過的處級干部中文采最好的。”辦案人員不禁嘆息,就是這樣一位能力突出、精通法律的領導干部,最終栽倒在受賄上。
尹春燕在懺悔書中寫道:“我的家庭條件不錯,而且每年我都會外出講學,出書的報酬也有不少,因此,對錢我并不看重,但是房地產開發商送到我辦公室或家里的現金,我卻收下。”
“在鉆研業務的同時,我逐漸放松了對自己廉潔自律方面的警惕……我是學法律的,知道什么是犯罪,但是當時一種‘大家都這樣’的想法,泯滅了我心中對法律應有的敬畏。”并不看重錢的尹春燕這樣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自己擔任處長以來,確實為單位做了不少貢獻,對株洲這個不起眼的城市能在全國業界有所影響而沾沾自喜,最終沒能抵擋住腐敗的侵蝕,喪失了一個領導干部最基本的底線——明白做人,清白為官。”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對不起良知、觸犯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據悉,案發后,尹春燕認罪態度良好。
2012年1月17日,尹春燕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鄒太平 陳壯)